股权转让作价过低被核定征收
行政相对人名称:惠州市富正投资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4UMELM30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MA4UMELM3
法定代表人:陈安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440821********0316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惠税稽罚〔2023〕90 号
违法行为类型: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股权转让合同、情况说明及查询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登记资料显示,你(单位)于2016年3月16日与惠州市中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从中天公司取得惠州市合成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5%的股权,合同价格1,500.00万元。
你(单位)于2018年2月5日与惠州市方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致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持有的标的公司15%的股权转让给方致公司,合同价格1,700.00万元。
上述股权转让,你(单位)均未提供关于标的公司在股权转让时点的资产评估报告。
经查询,你(单位)于2018年1月29日仅申报缴纳从中天公司取得标的公司15%的股权印花税7,500.00元,未对2018年2月5日将持有的标的公司15%股权转让给方致公司的相关股权转让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分别于2021年12月10日、2022年12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阳淡水税税通﹝2021﹞3985号、惠税稽限改﹝2022﹞35号),责令你(单位)对转让标的公司15%股权给方致公司的相关股权转让收入进行纳税申报,截止检查期间,你(单位)未对上述股权转让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你(单位)申报情况、社保人员情况、水电费等生产能力指标及你(单位)原持股股东纪某杰、纪某凌询问笔录显示,你(单位)除持有标的公司15%的股权外,未开展其他实质性经营业务。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惠州市合成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惠州市合成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书》(报告文号:同嘉评字(2020)第0325号)显示,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1月31日,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为24,496.50万元,即你(单位)持有的标的公司15%的股权的股东权益市场价值为3,674.48万元(计算:24,496.50×15%)。
根据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登记资料、你(单位)原股东纪某杰、纪某凌提供的与你(单位)现控股股东深圳天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转让你(单位)100%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及原股东纪某杰、纪某凌询问笔录显示,双方于2018年1月26日签订关于转让你(单位)100%股权的合同,商定合同税后作价165,300,000.00元,该股转未对你(单位)的资产进行评估。
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你(单位)核心资产为标的公司15%的股权,未开展其他经营项目,无其他资产。
综上,你(单位)于2018年2月5日将持有的标的公司15%的股权转让给方致公司,股权合同约定价格1,700.00万元,明显低于标的公司15%的股权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1月31日的股东权益市场价值为3,674.48万元;在你(单位)核心资产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上述约定价格明显低于你(单位)现控股股东深圳天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2018年1月26日取得你(单位)100%的股权付出的对价(即:税后价款165,300,000.00元)。
你(单位)转让标的公司股权行为涉及税种具体如下:
1、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第二款“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第三条第一款“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附录“产权转移数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的规定,你(单位)将标的公司15%的股权转让给方致公司,合同约定价款1,700.00万元,故你(单位)2018年2月所属期应申报缴纳印花税8,500.00元(计算:17,000,000.00×0.5‰)。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发布,2017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一次修改)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第三条第一款“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的规定,你(单位)应就其转让标的公司15%的股权的转让所得申报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的规定,你(单位)存在应申报而未申报收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情况,同时你(单位)于2018年2月5日将持有的标的公司15%的股权转让给方致公司,股权合同约定价格1,700.00万元,明显低于标的公司15%的股权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1月31日的股东权益市场价值为3,674.48万元;在你(单位)核心资产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上述约定价格明显低于你(单位)现控股股东深圳天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2018年1月26日取得你(单位)100%的股权付出的对价(即:税后价款165,300,000.00元),你(单位)未对上述股权转让收入偏低提供正当理由,故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上述股权转让业务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的规定,因标的公司提供的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1月31日的《评估报告书》中,标的公司核心资产惠阳经济开发区象岭地段总用地面积为228,163.00平方米商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为296,066,900.00元,即评估单价1,297.61元(计算:296,066,900.00/228,163.00)。
根据《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惠阳区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惠阳府〔2019〕9号)的规定,标的公司核心资产惠阳经济开发区象岭地段商住用地属于惠阳区中心城区,住宅用地V级,容积率为:1.5,在估价期日为2017年8月1日,惠阳区中心城区住宅区用地V级的楼面价为1,320.00元,即地面单价为1,980.00元(计算:1,320.00×1.5)。
综上所述,因评估单价明显偏低该地块实际价值,故未采纳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1月31日的《评估报告》中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24,496.50万元。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现股东深圳天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26日与你(单位)原股东纪某杰(持股68%)、纪某凌(持股32%)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支付税后165,300,000.00元的对价,取得你(单位)100%股权;在你(单位)现股东深圳天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取得控股权后,你(单位)在2018年2月5日与方致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15%的股权转让给方致公司。
虽然上述两次股权转让交易转让标的不同,但两次交易时间接近,核心资产一致,均为标的公司15%股权,同时未发现深圳天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自然人纪某杰、纪某凌存在关联关系,故采用你(单位)现股东深圳天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2018年1月26日取得你(单位)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作为依据,核定2018年2月5日你(单位)转让标的公司15%的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淡水税务分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惠阳淡税通字﹝2018﹞120号)显示,你(单位)于2018年1月29日申报缴纳从中天公司取得标的公司15%的股权印花税7,500.00元,同时中天创业公司向你(单位)转让标的公司15%股权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所得2,102,160.17元(已扣除实缴注册资本1,500.00万元、印花税7,500.00元)并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525,540.04元,因此你(单位)取得标的公司15%股权的原值为17,117,160.17元(计算:2,102,160.17+15,000,000.00+7,500.00)。
综上所述,你(单位)2018年2月5日转让所持有的标的公司15%的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189,581,989.83元(计算:165,300,000.00÷80%+165,300,000.00×0.5‰-17,117,160.17-8,500.00),故你(单位)应纳税调增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增加额”189,581,989.83元。【税乎网稽查案例库www.taxhu.com注:1.653亿是税后成本,因股权转让个税税率为20%,所以除以80%,万分之五是转让方的印花税成本】
你(单位)原申报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7,919.53元,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7,919.53元,应纳税所得额0.00元,应纳税额0.00元,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亏损-7,919.53元。经本次检查,调增本次查补的的印花税税金8,500.00元,调增纳税调整增加额189,581,989.83元,调整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89,565,570.30元(计算:-16,419.53+189,581,989.83),应纳税所得额189,565,570.30元,应纳税额47,391,392.58元(计算:189,565,570.30×25%),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亏损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三次修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是偷税。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所偷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税款合计47,399,892.58元处以0.5倍的罚款23,699,946.29元(计算:8,500.00*50%+47,391,392.58*50%)
罚款金额(万元): 2369.99462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4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4-10-24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来源:税乎网
声明
转发文章的版权属于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还望谅解;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文章观点仅供探讨交流,不构成任何投资、引导意见。如觉侵权,请通过平台留言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如需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金穗源!
— 更多提升(点击彩色字体查看原文) —
专题汇编 | 实务难题 |
---|---|
全国土增政策集锦 | 成本分摊 |
土增26个争议专题 | 收入确认 |
小白学土增 | 拿地风险 |
土增精选答疑 | 土增清算 |